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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流程/构建体系/强化监管 浙江审批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

官方发布 阅读(1487) 2018-06-25

关于征求《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人民政府:


  5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将我省列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省。6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同志在厦门主持召开了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对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做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市人民政府意见,请于6月25日下午5点之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孙东云,电话:0571-87052842(含传真)、0571-87052828。


  附件:《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2日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要求。一是明确改革范围。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二是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三是实施分类管理。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五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按四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以后三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以后二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对“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注: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四是坚持分类指导。对技术审核类许可,重点是推动技术审核的专业化、集成化,以专业机构的技术服务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对容量管控类许可,重点是推动监管方式由传统的以审核工程设计方案为主转向以指标控制为主,通过事前定指标、事后强监测的方式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对其他类许可,重点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推动办理结果数据共享和达成条件后的在线即时办理。


  (三)工作目标。以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为主要对象,围绕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大力整合审批办理环节,促进多部门、全过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到2021年底,各设区市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到2021年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管理系统,努力把浙江建设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报批流程最简、办事效率最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标杆省份。


  二、优化审批流程


  (四)全面整合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环节。加强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推动“多规合一”。推广“标准地”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城市设计工作,逐步将景观风貌塑造要求转化为管控指标,纳入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时办理。


  (五)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环节。除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外,一般性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不再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经施工图联审合格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对其他项目,建立一家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后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要求提交施工图。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和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由市、县政府公布。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管理边界,依法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六)全面整合施工许可阶段办理环节。按照“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思路,全面推行由建设、人防、消防和气象等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共同委托综合图审机构进行在线联审后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管理机制。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各地要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引进市外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增加机构数量,提升图审效率。


  (七)全面整合竣工验收阶段办理环节。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消防、气象和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三、精简审批环节


  (八)减少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市县政府及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联审。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取消企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事项。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环节,与施工许可联合办理。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九)协调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除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外,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要以下放或委托下放等方式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十)整合优化评估事项。在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加快建立以亩产排污强度、亩产能耗强度为基础的环境准入制度。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加快推行地质灾害、矿产压覆、防洪影响、水土保持、选址论证、交通影响、雷电灾害、文物保护、安全预评价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和前置服务。依据区域评价,明确项目准入标准和要求,纳入用地建设条件。除国家确定的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积极开展地震安全区域评价,编制地震小区划图。


  (十一)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并将办理时间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地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由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和全省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进行建筑面积计算,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联合承诺的工作机制。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三)“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四)“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依托政务服务网和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整合施工图联审系统、“竣工测验合一”办理系统和其他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并基于“一项一码”与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一口受理、统一赋码、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既要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对信息共享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工程全寿命期质量安全管理对工程信息采集的需要。


  (十五)“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十六)“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市县要按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每一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实现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并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办理系统。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七)“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五、强化监管服务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特别是对于通过承诺或其他形式转为强化后续监管的事项,要建立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切实落实责任。同时,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做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在线2.0版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嵌入项目审批流程。记录项目监管(处罚)信息、项目主体违反信用承诺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处罚)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通过审批办理系统与公共信用平台的信息交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建成统分结合的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加快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市政公用服务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大力培育全过程咨询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


  (二十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全面推广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服务,经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代跑,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建立环评、能评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制度。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建设、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人防、消防、测绘、数据管理中心等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市政府要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强化本地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各市改革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7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二十三)强化督查考核。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专项督查考核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要启动追责机制。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将处理结果报送省级有关部门;需要省级部门帮助解决的,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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