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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计量〔2019〕6号

官方发布 阅读(2457) 2021-0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员会、城管委、经信委、水务厅、水务局、建设局):

 
  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部分地区民用“三表”设备老化,造成计量失准,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为进一步加强民用“三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完善监管机制为基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对民用“三表”的监督管理,积极妥善解决民用“三表”问题,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把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用“三表”有关问题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坚持以企业责任为主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民用“三表”产品质量和计量准确性,提升民用“三表”服务质量和水平。
 
  ——坚持以依法监管为手段。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民用“三表”监管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督促民用“三表”制造企业和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服务意识。民用“三表”制造企业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计量法》规定,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出厂前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合格证。各供电企业、供水企业、供气企业(均含国企、股份制、中外合资、外资控股、民营、集体企业等)要积极提升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对在用的民用“三表”的产品信息、安装和使用时间、是否超期使用、轮换情况等方面进行登记造册,摸清在用民用“三表”的详细情况,2019年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并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及时做好计量失准的计量器具的更换工作。
 
  (二)确保新建住宅建筑安装的民用“三表”质量过关。
 
  切实加强新建住宅建筑验收环节计量监管,完善新建住宅建筑民用“三表”的计量监管机制。新建住宅建筑民用“三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对未经首次检定以及首次检定不合格的民用“三表”,不得安装和使用。建设单位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或组织“三表”安装质量验收,确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加强民用“三表”计量监管。
 
  强化对民用“三表”安装使用前首次检定、到期轮换的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双随机监督检查机制,督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落实好民用“三表”轮换制度。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内的建标、授权、检定等全过程规范管理,提高检定工作质量,提升计量检定机构对民用“三表”的检定能力和水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当地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上报的民用“三表”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做好后续的实时更新工作。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各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计量纠纷并反馈结果。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对人民群众举报的失准民用“三表”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更换。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民用“三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好监管责任。对发现的已经安装或者使用的未经首次检定的民用“三表”,要求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后续检定或者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民用“三表”,要督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及时予以调换。对民用“三表”的计量违法行为,各地要坚决进行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民用“三表”管理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用“三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落脚点落到让人民群众过上更高质量的生活上来,积极作为,敢于担当,把民用“三表”管理工作做好、抓实、管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民用“三表”相关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联合开展民用“三表”检查和执法,对安装的民用“三表”质量不合格的、轮换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其限期整改,确保在用民用“三表”质量过关、轮换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计量法制意识。
 
  各地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民用“三表”的计量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向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宣传计量法制要求,引导其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督促企业抄表到最终用户,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关于民用“三表”的计量常识和法制要求,争取对轮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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