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商政策 > 建筑资质代办 > 盘点招投标专家评审制度亟待解决的3大问题!

盘点招投标专家评审制度亟待解决的3大问题!

官方发布 阅读(3026) 2021-07-17

  专家评审制度由来已久,现阶段,其仍以分权制衡、预防腐败为前提,注重程序化的管理,形成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多方参与、互相制约,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格局。然而,伴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步伐,专家评审制度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缺乏组织性、评审过于单一、未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我国的评审制度想要“百尺竿头”,则还需“更进一步”。


  1、缺乏强有力的组织


  专家评审制度运行机制是建立在采购人内控管理、专家独立评审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救济的基础之上的。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关键少数,归口的内控管理机制是评审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然而“行政职能式”组织结构的管理模式,是多口、多头的行政管理,并不针对采购项目这种一次性任务组织。多头管理,权责关系复杂,衔接界面划分困难,项目管理归口难以准确定位,未突出项目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项目追责、绩效管理难度系数也较大。比如,从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的选派上就可见一斑。


  2、单一的评审过程简化了多学科交叉的评价过程


  第三方评审制度的运行流程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随机抽取专家→采购人按社会专家不低于2/3的原则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技术标准和需求进行封闭评审→采购人按评审委员会推荐排序确定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签订合同。专家评审机制具有随机性、临时性、专业性、陪审性和告知性五大特点。通过随机临时组建与当事人利益关系隔绝的社会专家(公平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正性),根据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的采购文件(主体责任),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推荐确定成交供应商(公共利益)。从制度设计思路和逻辑来看,评审机制必须建立在正确、合理、可操作性强的采购文件基础上,否则,便是循环论证。正确合理的采购文件通过专家的专业性、独立性、采购人代表的参与性达到利益制衡,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评审委员会组建的临时性局限了项目全过程的综合评价,省略了采购文件及其预算和需求的合理性评价,势必引向制度的重心倾向于程序的合规性。然而再严谨规范的操作和再完备的组织程序也弥补不了源头性的纰漏。所以评审结果离物有所值还存在较大距离,而且一味追求程序合法化还会掩盖实质性的腐败。


  在工程招标领域,其有明确的设计成果和造价体系支撑(工程量清单)并随招标文件公示成本控制价,因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招标文件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文件,且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并需要备案。即便如此,我们还是会经常遇到招标人被企业围猎的情况。究其原因是我们的评价机制过于单一,虽然评审因素包含价格、信誉、类似业绩,财务状况等一系列要点,但就单以价格评审因素来说,因清单内容繁杂,明显不合理的报价均需逐条通过分析、修正、澄清、补正等方式来回澄清和说明,即使采用电子化评标或计算机清标(目前技术还不成熟),也很难在严格封闭、背靠背、有限的评审时间内完成,即使是隔夜评标也是勉为其难。现有的资源和评审条件促使我们的评价还是基础性、合格制的评价,达不到精细化、个性化、优中择优,比如建设单位最关注的品牌、质量问题,很难在评审过程中实现一次性到位,只能在施工过程中讨价还价,这无疑增大了投资控制和廉政管控的难度。模式化、格式化、程序化、单一的评价机制满足不了各式各样的需求,导致采购结果差强人意。为此,《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率先作出要求,对招标范围、规模、标准的制定进行了简政放权。


  对于货物和服务,这方面的行业涉及面广、需求层次多、发展变化快,因此很难形成规范的信息市场和造价信息体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然而,现实工作中,许多采购人既不专业又不了解市场,行业信息体系也不健全,信息严重不对称。需求和预算基本来源于前期市场调研和询价,从行业圈里挑选几家知名度高、口碑好、较为熟悉的公司进行“询价”或方案比选,然后在可研阶段请社会专家论证一番,其实台面下已进行了一次非正式小范围的采购。对此,87号令第十二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也就是说采购人不能仅凭预算批复去设置采购预算。这种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设置的预算和需求,以及不规范、不受即时监管的采购文件,易导致质疑、投诉或滋生腐败,严重影响采购效率。小编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提供预算条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专用设备、大型技术建设、综合性服务等项目应大力推行两阶段招标


  3、评审制度设计在公共利益最大化上有待补充和规范


  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采购的“终极”目标。评审制度通过具体载明的硬性评分标准综合性地评估和比较产生供应商,然而许多形不成直观可文字描述的软实力和潜实力却未能得到很好的开发和研究,成交结果总有些不尽人意。另外,还深受其他新型模式的影响。由于许多采购人是拥有公权的政府机构,他们可以对有限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对有限公共资源进行配置、对垄断性的公共服务配置行政许可;又因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尝试,采购形式可谓百态丛生。比如特许经营(项目法人)PPP模式等。这就需要我们擦亮眼睛,不能混淆采购适用界限,要正确甄别使用法规,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的秩序。


  采购人追求溢价价值是正当、合理的需求,也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际体现。采购人通过价值转化可产生许多溢生价值,比如以市场换技术,建立市场战略伙伴、建立应急合作关系等。对溢价价值的考量在制度安排上应允许超越市场合法存在。如果一个采购单位每年都是钱花了却两手空空,独立徘徊于市场外,那这种花着纳税人的钱却仍不能置身行业发展的前沿,没有社会资源沉淀的采购人,是腐败和不负责任的。然而,我们制度设计的理念还是公平最大化竞争原则。低价优先对标准、通用的货物来说还讲得过去,对复杂、综合的货物和服务就有些简单粗放了。单一化、一刀切的制度设计很难满足采购人个性化的选择,成交结果自然差强人意。随着我们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因体量规模和坚实的支付能力超越了本身的资金价值。比如,中央国家机关集采中心执行的集中批量采购、定点采购、网上议价、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都是很好的尝试。但是,任何溢价的需求和实现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规律之上,违背经济规律只会扰乱经济秩序。


  此外,政府采购零元中标现象屡见不鲜(多见政府政务网站、公共信息资源平台等技术建设项目),评审制度却束手无策,没有明确定论,这说明我们的评审制度设计在公共利益最大化上还是空白。没有准确规范、定义溢价价值,这样极易混淆了政府采购的定义,错误地选择适用法规体系。这也是我们进入国际市场之后如何发挥竞争优势致胜而值得研究思考的问题。小编认为,零元中标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这种价值关系,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关键字:天津资质办理,资质代办,企业资质办理,建筑资质代办

本文链接: sy.kuaiban.com/n_wenti/100000017854.html

猜你喜欢

劳务资质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 快办网

  劳务资质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劳务资格证的经营范围是劳务派遣、...

官方发布

阅读(13) 2024-10-31

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怎么申请及要求办理流程 - 快办网

  装修资质证书怎么申请及要求办理流程   大家好,快办网和大家分...

官方发布

阅读(6) 2024-10-31

压力管道许可证办理 - 快办网

  压力管道许可证办理   一、什么是GB1、GB2?   压力管...

官方发布

阅读(10) 2024-10-31

电力安装五级资质代办多少钱 - 快办网

  电力安装五级资质代办多少钱   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代办可以吗?...

官方发布

阅读(38) 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