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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投标,不许资质升级/增项!

官方发布 阅读(3948) 2021-05-11

1、以下情形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直接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严重危害事故所涉及的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2、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在有效期内,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查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申请;

依法限制其投标

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

3、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记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在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15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我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在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记分标准》(见附件)对在冀施工企业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及招投标等活动
信用评价记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安全生产方面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第五条 在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记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记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录入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 安全生产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由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突出,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相关荣誉的信息,包括:
(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安全生产方面荣获国家级奖项、省(市)级文明工地的信息。
(二)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信息。
(三)由于所承建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标准化管理工作突出,作为省、市组织观摩学习的信息。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行为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信息,包括:
(一)被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二)被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信息。
(三)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四)日常监督检查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的信息。
(五)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信息。
第十条 在冀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严重危害事故所涉及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在冀施工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有关信息。
(二)信息确认。录入违法信息前应要求相关企业进行盖章确认。
(三)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在冀施工企业,信息采集部门要提前告知。
(四)列入。“黑名单”企业的列入,应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和项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系统及时对外公布。
(五)申诉。“黑名单”公布后,相关企业和人员对“黑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经核实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告知当事人并向社会公布。
(六)移出。“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2个月,到期后企业已经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行为的,原列入部门应及时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相关记录信息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企业。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评价得分较低企业和列入“黑名单”企业,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查;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申请;依法限制其投标;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等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信用状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记分标准,保证评价结果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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