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
名称是企业法定登记事项,与企业品牌、知识产权有重要联系。若名称发生变化,需要预先取得核准并经登记后方可使用,且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名或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后应及时刻制企业印章(公章、合同章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调整税务信息和银行信息。
所需文件
1. 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